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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01-29 11:4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商业秘密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但这种排他性具有相对性,其他主体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商业秘密。因此,应注意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合法获得商业秘密二者之间的界限,自行构思、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合法受让或被许可等均属侵犯商业秘密之例外。 司法实践中,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理,窃取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其他财产的,则应视情况按照盗窃罪处理。另外,以企业重大经济、技术秘密为犯罪对象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但如果企业的相关商业秘密已经由国家经由一定的程序提升为国家秘密,则应按关于国家秘密犯罪的规定处理。
关键词:商业秘密罪;合法行为;盗窃罪;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相 关犯罪交叉情况,主要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盗窃犯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涉及国家秘密犯罪交叉。前者如利用网络泄露软件源代码案件,工程师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案件等。这类案件的行为人往往实施了类似于盗窃或者采用盗窃的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后者如力拓胡士泰案,行为人的行为既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也侵犯了商业秘密,使定性出现争议。为了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本罪,也需要探讨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 本罪与盗窃罪之区分
 
   根据《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秘密的手段(或乘人不注意)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犯罪,行为手段多种多样。按照 1997 年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盗窃前述秘密,按照盗窃罪处理。 现行刑法于 1997 年公布实施,其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此后,发生了以 盗窃方式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理。但是,实践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一致,有的司法机关对此种行为仍然按盗窃罪处理。由于两罪在法定刑上存在不同,这会影响到犯罪者的待遇。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具有特定关系的普通人,其仅具有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普通义务,因而不得实施前述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侵害权利人利益;另一种是,基于工作、雇佣、业务关系等合法事由而取得或掌握商业秘密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约 定以及恪守忠诚、保密义务的原则,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主体同样可以是自然 人或者单位。 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同,盗窃罪的主体 一般为自然人, 这点与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存在区别。但是,在我国如果有的单位实施了盗窃行为,则要追究其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应是个人犯罪行为。 最后,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存在区别。
 
   2.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涉及国家秘密犯罪的界限
 
   侵犯商业秘密与侵犯国家秘密在实践中容易混淆,由于国家秘密的范围较广,包括政治、经济、国防、科技等多个方面,因而使得涉及国家秘密类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具有相似性,造成了司法认定上的困难。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要区分以上两类犯罪行为,主要抓住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界限。首先,两类犯罪侵犯的“秘密”不同。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整体安全与稳定,是国家的整体意志利益的载体,对它的侵犯会造成国家整体安全和利益的损 失;而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即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使用和收益,关注的是个别的、局部的利益保护和对市场积极秩序的维护。 其次,刑法保护的范围不同。对国家 秘密的保护范围要远大于商业秘密,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经济、科技等多方面,而商业秘密维护的是企业保密信息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只涉及经济和科技领域。所以,凡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秘密的侵犯行为属于侵犯国家秘密犯罪;如果仅限于对市场经济、一般科学技术方面的秘密的侵犯则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再次,保密程度不同。根据我国《保密法》第 9 条的规定, 国家秘密按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对国家秘密的侵犯会给国家的整体利益与国家安全造成损失或者威胁, 因此国家需要为国家秘密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但是,与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相比,在保护力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此外,国家秘密受到绝对的、排他的保护,不得买卖、转让和赠与,但商业秘密不同,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使用,直接用其拥有的商业秘密投资入股或者参与企业联营; 还可以仅仅授予他人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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