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苏州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05-07 11:43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 要:进入到 21 世纪,我国企业纷纷开始了产业省级,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发展方式逐渐向知识密集型发展方式进行转型,在这个过程中,许多企业也承担起了扭转我国作为“中国制造”低水平技术输出而缺乏高水平“中国创造”的国际形象责任。但是随着产业链模式的转换,相应的会带来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当属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 侵权行为
 
   一 、商业秘密侵犯行为及其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
 
   商业秘密在贸易实践中已经成为与有形财产、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同等重要的权利。所谓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指的是侵权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途径, 以不合法或者非法的方式来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未经权利人允许,而私自或者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规定等,通过不正当途径或手段泄漏和使用商业秘密而出现的行为。侵权人大多包括:负有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第三人;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不正当手段包括: 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窃取商业秘密;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来看, 以下三种情况中所包含的行为都可以依法认定为商业秘密侵犯行为:1.“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二)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被侵犯,在经济活动中时有发生,尤其在一些高新产业和竞争性行业居多, 因此各国纷纷立法以保障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民法》、 《商法》、 《公平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秘密法》等。在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的企业纷纷响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洪流,逐渐向以知识为第一生产力的产业类型转变,继而维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越来越突出,所以我国也建立起了以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为主,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章保护为辅的法律保护体系。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
 
   (一)没有专门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
 
   现阶段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都存在于不同的部门法中,包括合同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这使得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法条的适用可能会产生冲突,不利于审判的公正。由于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零散,各部门法都是从商业秘密的一方面做出的规定,容易产生法律空白地带,使得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且各部门法只在自己的领域内做出了关于商业秘密方面的规定,不能够与其他的本门法有机的结合,与其他部门发配合不融洽,不能够形成一种法律规订的链条,不能将整个关于商业秘密的问题串联起来。
 
   (二)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虽然在《刑法》中做出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措施,但是在其他的法律条文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仍然设置较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在该法律规定中,对于侵权损失的赔偿仅仅界定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并不能很好地保证被侵权人利益的保障。这样的规定不足以震慑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人以及准备进行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没有起到威慑作用。
 
   (三)商业秘密诉讼保护的缺失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在《民事诉讼法》中做出了规定, 但是其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序的规定,缺乏完整性。同时也没有规定商业秘密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保密审理问题证据保全问题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另外,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对于如何保证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免于进一步被泄露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重要性日益凸显,特别是在激烈竞争的高科技商业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更是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已经给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的阻力。因此,从国家层面来出台一部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不仅是现实之需,更是未来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从目前我国法律总体情况来看,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处于相对分散的状态, 在各个部门的规章制度中,也缺乏统一协调性,法律空白部分仍然较大。所以只有尽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才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同所造成的审判的不公正得以改善。
 
   (二)加大对商业秘密侵犯行为的打击力度
 
   严厉的打击措施是减少和避免出现商业秘密侵犯行为最为有力的措施保障。同时,对商业秘密侵犯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赔偿和帮助也同样可以促进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质量。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有关商业秘密的赔偿规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应该规定为以被侵权人岁遭受的损失为标准,这里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的开发成本,被侵害后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维权过程中的各项费用等。同时还可以增设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开道歉等处罚形式。
 
   (三)完善商业秘密诉讼程序
 
   充分考虑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可以由被侵权人申请,申请不公开审理。参考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制度。使得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财产保全,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等措施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另外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建议商业秘密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原则,由侵权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21 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哪个企业拥有自己的创新力, 哪个企业就会成为知识经济大时代下的佼佼者,而伴随着企业的发展,每个企业多多少少都会拥有属于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自然成为了当今社会商战的聚焦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会变得越来越普遍,方式也会变的多种多样,仅凭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部门法的分散保护是不够的,依据我国国情,国内急需出台一部完整的专项法律来规范来保护商业秘密, 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益。以此,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更加的稳定,更加的规范,使我国经济稳步发展。
 
 



   概要:广东长昊律师事务(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所为您提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

   你也可以直接联系专业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邱戈龙:15915344883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