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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技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苏州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05-11 13:26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各国经济科技竞争日趋激烈 ,企业中高新技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文章着重论述了高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法理依据及其保护措施 ,希望对企业的管理、发展有所启示。
[关键词]商业秘密 ;合同义务论 ;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财产权理论
 
   一、 企业高技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一 )专利与版权保护的弱点
 
   申请专利 ,必然要导致技术的公开。因为专利法要求权利人承担向社会公开的义务 ,一 旦申请专利 (即使没有被批准 ) ,该项申请的技术就己经作为完成的技术方案公诸于世 ,在该领域的一般专业人员都可以依据该方案实施。而版权保护 ,虽未要求权利人承担公开发表的义务 ,但版权法无法阻止他人按照作品中描述中的工艺、方案过程去实施。随着中国专利申请程序的改变 ,被宣布为无效专利或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专利的可能性增加 ,被告使用他人技术 ,往往以专利无效相抗辩 ,这种情形在美国更为严重。
 
   (二 )许多技术达不到专利性要求
 
   由于专利法保护的主题有特别要求的限制 ,如对于发明专利 ,要求其具有新颖性、 创造 性、实用性。对于一些技术成果来说 ,又很难评价其先进性 ,如计算机软件。两个能达到同样目的的计算机程序 ,采用不同语言编写 ,很难确定哪一个更先进。这样 ,一些技术产品或工艺方法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对商业秘密来说 ,受到保护的条件非常简单 ,只要不是共知技术 ,就符合新颖性要求。
 
   (三 )高新技术保护要求特殊的时间效力
 
   就保护效力发生情况看 ,专利保护期限从申请日开始;而高新技术基础研究周期长 ,更新换代周期则短 ,如生物药品方面 ,一种新药的研制大约需要八至十年。若依赖专利 ,至少从选题弄好要到八年后才可能受到保护 ,那么在研制过程中的关键技术 ,如配方、 材料、 工艺、药理分析、对比数据、 动物实验报告等项无法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给高新技术开发人带来潜在威胁。而商业秘密保护的效力在项目开始便己发生。专利申请大约需要两年才能批准 ,而许多新技术周期更新非常快 ,可能在专利批准之前就已经更新换代了。
 
   二、企业对高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
 
   1 .对雇员的商业秘密管理。对雇员商业秘密管理的一般要求是:第一 ,招聘新雇员时 ,要对雇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测试与教育 ,最好是个别谈话。如果录用的是其他公司跳槽的人员 ,要确认其是否掌握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果有 ,该雇员仍有保密的义务。第二 ,不要让所有雇员都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第三 ,确定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被雇员接触的范围 ,不让与该项业务无关的雇员接触有关的秘密情报。第四 ,考察每一位雇员离职的动机 ,提醒离职人员保密的义务及泄密的法律责任 ,并记录在案 ,由当事人认可。第五 ,建立法律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 ,以便雇员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时 ,公司能迅速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2 .与可能接近商业秘密的人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商业秘密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是与有关 人员签订合同。如在聘用合同中写明保护技术秘密的内容 ,也可与雇员、承包商、许可贸易方签订专门的保护技术秘密的合同。法院在审理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时 ,必然要求原告证明已经采取过保密措施。合同中要写明签约人应予保密的具体范围。
 
   3 .公司中介人的商业秘密管理。公司的成长过程中需不断地与各种社会组织交往 ,这些 组织也就是公司的中介人。他们包括 :政府主管机构;银行、信贷、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集团公司 ;合资企业。合资的目的在于相互利用资金、技术、劳动力、 管理技术优势 ,供应商、 承包商、分销商、服务代表 ,律师、会计、咨询机构等。
 
   对上述中介人进行商业秘密保护与对公司雇员进行保护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但采取的措施却不一样:第一 ,对于划定的属于关键的商业秘密信息不要让中介接近或取得 ,公司永远保持此类信息处于绝密状态。公司可以向中介人表明这种关键信息的价值 ,但不可泄漏其细节。 第二 ,对关键产品 ,可将产品的不同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承包商生产 ,例如 ,新型飞机的零部件 , 而关键部分仍由主公司负责。第三 ,只向分销商或承包商提供与其业务有关的信息。第四,对具有秘密信息的产品生产厂家派驻监督员。第五 ,与中介人签订保密合同。由于中介性质不同 ,同其签订的合同式样也不同。但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如下内容 :
 
   (1)       涉及的秘密内容。合同中应详细写出中介人掌握的信息中哪些是属于本公司保密的 范围 ,这一范围应非常明确、专指。因为技术或商业秘密具有主观性 ,一个公司拥有的重要秘密信息 ,而另一公司可能认为只是一般信息。
 
   (2)       涉及的保密范围。合同中要明确写明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例如对于承包商获取的保密内容 ,有时只允许承包商的核心人士知晓。
 
   (3)       涉及的秘密信息被允许使用的范围。 向中介人提供、 披露商业秘密的目的各不相同 , 例如向银行提供信息 ,目的可能只是说明申请贷款项目的先进性、市场价值。那么 ,允许银行使用该项秘密的范围应只限于银行投资决策之用。向承包商提供生产工艺信息 ,目的只是为了生产公司的订单 ,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 ,向律师提供的信息史允许在诉讼等法律程序中使用。
 
   (4)       涉及的秘密信息受到保护的期限。除了少数关键信息之外 ,一般情况下 ,商业秘密的价值是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的 ,合同中应明确写明保护的期限。期限的确定 ,要考虑信息被允许使用的范围。即使被允许使用的业务工作已经结束 (如银行货款程序结束 ) ,保密人仍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保密 ,即使合同约定的公司解体 ,有关义务人仍要继续承担一定时期的保密义务。
 
   (5)       要求对方采取的保密措施。无论是与哪一类中间人签订保密合同 ,都应要求对方采 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如承包取得的技术秘密信息 ,应在一定措施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得到保密。 除签字人有保密义务外 ,还可要求承包商同自己的雇员也签订保密协定。对于承包商的子公 司或其他商业伙伴 ,也应采取保密措施 ,以防止商业秘密间接外泄。
 
   (6)违约责任。当事人若因为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 ,责任方须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例如 ,因决策或管理造成技术秘密泄漏、承包商雇员出于非法牟利或玩忽职守而泄 露技术秘密的。法律责任可比照有关法律法规 ,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般采取违约金的形 式。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秘密权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此外还可规定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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