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身份说”。这一学说将违法型和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简单划分为公司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它指出,内部人员由于长期身处企业内部,对本单位的运营情况以及商业秘密的细节更为熟悉,因而存在构成违约型犯罪的可能性。例如,公司的普通行政人员,虽不直接参与核心业务,但因日常工作接触到企业的各类文件资料,其中可能包含商业秘密。依据“身份说”,他们作为内部人员,一旦违反保密约定,将商业秘密泄露出去,就可能构成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过,该学说相对宽泛,仅以身份作为区分标准,缺乏对具体行为和职责的深入考量。
“职务说”则显得更为严格。它强调违约型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主管、经手、管理、使用本单位商业秘密职务便利的人员,将职务属性作为关键判定标准。以企业研发部门的负责人为例,其日常工作中频繁接触和处理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这些职务赋予的便利,使得他们一旦违背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无疑构成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相比“身份说”,“职务说”更精准地锁定了具有特定职务、能够对商业秘密造成实质威胁的人员。
而“行为特征说”另辟蹊径,独树一帜。它认定违约型主体是那些负有保密义务,且在工作中凭借职务便利正当、合法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后,却违反保密义务进行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人员,其显著特征为“合法接触+非法披露”。也就是说,只要是具有合法接触商业秘密便利条件的人,都可能成为违约型主体。比如,企业外聘的临时技术顾问,在项目合作期间合法获取了企业的技术秘密,但在合作结束后,为谋取私利,将这些秘密透露给其他企业,按照“行为特征说”,该技术顾问就构成了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学说综合考虑了人员的保密义务、接触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以及后续的非法行为,更全面地涵盖了潜在的侵权情形。
深入了解这些“内部人员”认定学说,无论是对于司法机关准确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还是企业强化自身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它提醒企业,在日常运营中,不仅要关注人员的身份和职务,更要留意其行为特征,全方位筑牢商业秘密保护的坚实壁垒,维护公平有序的商业竞争环境。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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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 1995 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批准成立的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是全国少数只从事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凭借卓越的专业知识和优质的生态体系,致力于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以科技创新产业为导向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长昊律师”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 年在律师协会的支持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了不俗的战绩,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承办案件多次入选法院经典案例和全国十佳:2023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3年度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目录、2023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2022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2022年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2021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2021年度知识产权经典案例、2021年度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度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55个典型案例、2017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7年度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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