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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重要突破口:非公知性【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12-03 15:2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企业竞争中日益突显,“保住了秘密,即保住了市场”,减少侵犯商业秘密的出现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要保护商业秘密,就要先准确掌握商业秘密的特征,而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显著的特征。“在决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秘密性’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世界各国及国际条约对商业秘密无例外要求具有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与其他信息的最根本属性,是决定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的最的因素,也是维系商业秘密价值所在。“商业秘密构成的核心要件是其秘密性。”
 
        秘密性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表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也即非公知性是认定该商业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的关键因素。根据立法宗旨,判断某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为公众所知,应当综合多种因素来考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公众知悉的主体范围
 
        一项商业信息若为公众知悉便不具有秘密性,那么公众的范围到底有多大?从商业秘密的保护目的分析,公众主体应有行业及规模的限制。首先,它不是指各行各业的所有人,而是指同行业或内行人,否则不会产生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不会从贸易角度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而就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因此,‘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判断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主体标准应该是“通常从事该类信息工作的领域内的人们”,即同行业或者同领域的工作者或者竞争者。
 
        但是,如果权利人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信息提供给他人,即不论知悉的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其秘密性都视为丧失。这不仅是因为权利人缺乏保密意识和保密要求,也是基于扩散后果不确定的现实。
 
        二、信息正当取得的难易性
 
        如果可以说“不为公众所知悉”是从形式意义上对秘密性的阐释的话,那么,“信息正当取得的不易性”可以说是从实质意义上对秘密性的解释。如果一种信息已经被人们能够付出极少的努力就可以获得,即通过正当或正常方式、手段获取信息的成本与原始开发信息的成本相比已经很小,那么该信息就已经失去了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价值,说明该信息已经或者极易为人们所公知。只有通过正当途径不易获取的信息才有秘密性可言,才有保护该信息秘密性的必要。
 
        三、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适当
 
       一项秘密信息可能由于权利人没有保密的主观意识而失去秘密性,也有可能因权利人客观上的疏忽而为公众所知,导致权利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间的差异。因此,权利人是否有保密意识和保密措施,也是衡量是否具有秘密性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常发现,企业的保密措施仅体现在书面要求保护秘密的原则规定上,或是规章制度,或是书面协议,而哪些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则无相应的措施表明。这样的保密措施,其效力不能不受影响。只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才能有效维护有关信息的秘密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不构成商业秘密。往往案件发生后,原告和被告就是否涉案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会发生很大争议。故企业必须在有关的保密措施中明确哪些是须保密的信息,或者其保密措施应足以达到使有关义务人员明显意识到哪些信息应保密程度。这不仅要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或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同时还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能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措施。如对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所有文件,均应用表示须保密的符号或字样标示;对须保密的设备,须用某种形式表明属保密设备。或者对能接触这些文件及设备的人员明示其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第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第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第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第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第五,签订保密协议;第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第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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