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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新判决:编写贩卖“游戏外挂”全部被判刑

时间:2020-12-21 11:27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
        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互动娱乐业在我国呈迅猛发展之势,然而“外挂”逐渐成为危害网络游戏行业的一大毒瘤,外挂行为也成为了司法的一个新焦点。随着我国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由于法律缺位,“外挂”行为在实践中有愈演愈烈之势。占大多数游戏玩家在使用外挂,同时为了迅速成为游戏中更高级别的人物,私自修改游戏规则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甚至,一些人为了谋取暴利做起“外挂”的开发、买卖生意。这些行为的存在和盛行,不仅严重干扰了网络世界正常的服务秩序,破坏了网络游戏的公平性,而且严重损害了网络开发商、游戏玩家的合法利益。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及刑事犯罪呢?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和平精英》全部游戏元素、游戏计算机软件及游戏整体的著作权人。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何某与被告人王某在网上通过QQ认识,双方商议决定由王某编写《和平精英》游戏外挂程序并负责程序更新,何某负责在网上出售,获利后两人分成。王某非法获取《和平精英》游戏客户端内存数据,对内存数据进行修改,编写成外挂程序“毒蛇”后发给何某,何某通过网络平台生成卡密后出售给罗某等人。截止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何某、王某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为73281.90元、41831.10元。

        被告人魏某经他人在网上介绍认识陈某(另案处理),后与陈某商议由陈某负责编写游戏外挂程序并更新,由魏某负责在网上销售。陈某编写成外挂程序“SK2”后,魏某将外挂程序在网络平台生成卡密后销售给罗某等人,并请人在网上充当客服将外挂程序销售给他人。此外,魏某还从别处购买《和平精英》网络游戏的“马日地”外挂程序卡密销售给其他人。被告人魏某销售“SK2”、“马日地”外挂程序非法获利共计70946.88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施某先后在何某、魏某等人处批量购买“SK2”、“毒蛇”和“马日地”等三款和平精英游戏外挂程序后出售,非法获利共计73440.60元。

        2019年以来,被告人罗某先后以1-2元不等的价格从何某、魏某、施某等人处购买《和平精英》游戏外挂程序“SK2”、“毒蛇”、“马日地”等卡密后出售他人,非法获利总计28077.40元。

        经鉴定,“SK2”、“毒蛇”、“马日地”外挂程序绕过游戏安全保护措施,对游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操作,实现了“动态上色”、“自动瞄准”、“人物高跳”、“除草除树”、“清理数据”等功能,干扰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运行方式,属于破坏性程序。
 
      【法院判决】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许可,非法复制修改《和平精英》游戏客户端内存数据,编写网络游戏外挂程序并销售,损害了网络游戏著作权人权益,破坏了网络游戏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五被告人王某、何某、魏某、施某、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6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5000元不等。
 
       【长昊律师事务所法律分析】

        一、外挂行为的定义

        目前,我国对于外观行为的具体定义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是结合相关的学者以及实务界的观念,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为:

        外挂行为是指,在没有经过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破坏他人所享有的合法出版权,破坏他人享有的著作权。擅自修改或者破话作品的原始数据,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从以上行为中获得不法收益,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二、外挂行为的刑法问题探究

        近年来,关于游戏外挂行为的刑法处罚,多半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是罪与非罪之间有较大的差异,对于外挂行为,在刑法上的理论实践探究,仍然存在较大疑问。

         1.外挂行为是否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

        游戏外挂行为是通过修改游戏客户端的数据,将这些数据提供网络传输系统,进行存储和处理后,将结果反馈到玩家的客户端上的行为。在这个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对计算机信息进行截取,修改或者替换的操作,而这部分操作并不是游戏运营商授权或者同意的。这样的情况不仅占用了游戏服务器的资源,还会产生大量的垃圾数据。长期以往,很容易导致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外挂行为已经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甚至达到一种控制的行为。所以,对于游戏外挂行为按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是准确的。

        2.外挂行为是否涉及非法经营行为

        从外挂行为本身而言,并不涉及非法经营。但是由于外挂行为会涉及到大量的不法收益,由于这些不法收益的存在,可能会涉及到非法经营的范畴。非法经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外挂行为要满足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必须要确认外挂软件是否为出版物,其次要确认是否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所以,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确认,并不能想当然的判定为非法经营罪。

       3.外挂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

       对于外挂行为是否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很多人认为一定是侵犯的。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断外挂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要对法条中规定的“复制发行”这个概念做一个正确的解释。我们知道复制的本质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得作品可以再现。但是因为计算机软件是由代码编纂而成,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可以通过对源代码的更替组合或者拼接等方式来实现。所以对于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要结合外挂的具体行为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长昊律师提醒

        “外挂”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既是互联网领域中一个技术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从微观上看,它既涉及到著作权人和游戏运营商的利益,又涉及到游戏玩家的利益;从宏观上看,它还关系到国家的游戏产业能否健康发展。

        采用游戏外挂、私自架设、租用网络游戏服务器等方式,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成为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游戏出版行业的正常秩序。外挂行为,包括制造并销售外挂、单纯销售外挂等行为,根据其不同的行为性质以及严重程度,可能导致行政、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刑事责任。游戏外挂为游戏玩家带来超强体验,但也破坏了游戏生态圈的公平,安全,和谐。销售游戏外挂更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莫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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