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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重磅实例分析:如何有效预防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

时间:2021-01-05 15:1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
       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企业因员工跳槽、高管离职等原因造成的商业秘密泄露案件不断增多,且大部分案件因取证等原因未进入诉讼程序。因人才流动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己经成为商业秘密纠纷中发生率最高、危害最大的一类纠纷。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而绝大多数企业对商业秘密价值的估量不够、管理不规范、对企业职工保密管理缺失等,为企业维权带来阻碍。
       如何有效的预防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这一个问题迫在眉睫,带着这一问题进入我们今天要分享的问题。
 
      【法律规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它是指公司的职员(高级职员、科技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在当前市场经济竞争越演越烈,职工频繁跳槽的客观背景下,竞业禁止确实是权利人采取的一种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有效措施。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法律解释

 
 
 
      【基本案情】
      A科技公司与其员工王某及B信息科技公司因商业秘密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A科技公司述称:王某原担任A科技公司的副主任职务,王某与A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 3月至2015年3月。王某任耳只期间于2013 年12月成立B信息科技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王某长期以来利用A科技公司的资源,领取A科技公司的工资和福利,以 A科技公司的名义接洽企业,并以欺诈的方式,如以A科技公司为方便走账另成立 s信息科技有限公司(B信息科技公司当时的名称}等莫须有的说法,将与部分企业的合作转为与s信息科技公司签约,款项转至s信息科技公司。后来,s信息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王某丈夫),再后来名称变更为B信息科技公司,股东也由王某和蒋某变更为张某和彭某,并开通网站行骗。据不完全调查,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782100元,截至2014年12月,实际侵占和欺诈的款项(包括收取现金和入B信息科技公司账户的款项)达到人民币2410万元。据查, B信息科技公司的联系地址为王某的住家,B信息科技公司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没有正式的工作场所,均是利用A科技公司的资源。王某等人的行为对A科技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恶劣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王某编造“需要办理信用卡,自己保管的劳动合同找不到"的理由,以借用的说辞,向A科技公司时任行政助理骗取了《劳动合同》和《工作关系补充协议》原件,表现了王某有预谋有计划的心机。王某涉嫌职务侵占、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给A科技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恶劣影响。现A科技公司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裁决:一、确认A科技公司自 2014年12月2日起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职务侵占、贪污罪名成立,移交公安机关、法院依法审判; 、王某赔偿A科技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7821m 元(根据B信息科技公司收到的项目经费,并要求B信息科技公司、涉案人员蒋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辩称:一、同意解除与A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A科技公司从2014年9 月起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2014年1 1月王某即已通知A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A科技公司主张王某职务侵占、贪污罪名纯属无稽之谈。王某根本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王某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王某作为公司小职员也完全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求,A科技公司的仲裁请求纯属恶意中伤王某的行为,王某保留追究A科技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而且该仲裁请求完全超出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其仲裁请求荒谬至极!A科技公司仲裁请求王某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782100元,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王某根本不存在职务侵占、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仅仅在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应承担责任。A科技公司并未给王某提供培训,双方也未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 A科技公司也从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一般劳动者在职期间筹划设立新公司为离职后的生涯做准备,属于市场常见现象,法律上对此行为本身也无禁止性规定。
       B信息科技公司辩称:一、A科技公司主张王某职务侵占、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也超出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而且王某答辩也否认了其有实施损害A科技公司利益的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因此,A科技公司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违约金责任的仲裁请求无法成立,A科技公司进而要求B信息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更是无法成立。 、B信息科技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B信息科技公司依法开拓市场并与客户签约的行为属于合法经营及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且相关客户并非A科技公司的客户,系B信息科技公司通过自身渠道开拓获取的客户资源,属于B信息科技公司自身的客户,应依法驳回A科技公司的所有仲裁请求。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均无异议,仲裁委予以确认:一、王某于 2013年3月26日进入A科技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奖金提成。二、王某与A科技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了《股份权益章程条约》。三、王某于2014 年12月1日离职。四、B信息科技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0日,当时名称为S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由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名称变更为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真实性的由A科技公司提供的C殳份权益章程条约》一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位)》(2013 年7月至2014年11月)一份、S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一份、S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各一份、《劳动合同签收表》一份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开庭笔录》一份为证。
 
      【争议焦点及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是召受犯了 A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仲裁委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确认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因A科技公司与王某共同确认A科技公司自2014年12月1日起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对此予以确认,故A科技公司要求裁决确认A科技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支持,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不是A科技公司仲裁请求的2014年12月2日,应为2014年12月1日。

 

       二、关于裁决王某职务侵占、贪污罪名成立,移交公安机关、法院依法审判问题,依法启动刑事讠公程序,故仲裁委不予支持。

 

       三、关于裁决王某赔偿A科技公司人民币1782100元,并要求B信息科技公司、涉案人员蒋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A科技公司主张,王某长期以来利用 A科技公司的资源,并以A科技公司的名义接洽企业,以欺诈的方式将部分企业与 A科技公司的合作转为与B信息科技公司签约,并开通网站行骗,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782100元,故要求根据B信息科技公司收到的前述项目经费数额,由王某予以赔偿,并由B信息科技公司、涉案人员蒋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主张,A科技公司的该项仲裁请求没有可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王某不存在违约、违法行为,故无需赔偿。B信息公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主张,其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 B信息科技公司依法开拓市场并与客户签约的行为属于合法经营及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且相关客户并非A科技公司的客户,系B信息科技公司通过自身渠道开拓获取的客户资源,属于B信息科技公司自身的客户。故,请求依法驳回A科技公司的所有仲裁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A科技公司提交了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协议和项目管理等业务往来文件,证明王某利用A科技公司的资源做自己的事情,做与A科技公司相同业务的事情。两位被A科技公司均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仲裁委认为,A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信息科技公司实际获取了多少项目经费,也无法证明该项目经费的获取与王某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且蒋某、张某均非本案当事人,故A科技公司的该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

       一、确认A科技公司与被A科技公司自2014年12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驳回A科技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观点

       一、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两种表现形式

      (一)员工无意识中泄露商业秘密
        一般表现为员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因对文件承载内容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而随意丢放,特别是载有重要信息但需要丢弃的文件未经粉碎而直接搁置;更有甚者,贪小利而把公司的重要文件当废纸卖与废纸回收商,这些都容易使文件信息被外人知悉。此外,员工在与客户谈工作或与亲戚朋友聊天时,会因缺乏保密意识而泄密,从而侵害企业的商业利益。
 
      (二)员工有意识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该形式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员工出于各种动机而在工作过程中故意披露所在企业的商业秘密,致使企业利益蒙受损失,如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因受到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出于报复的心理而故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出于个人或家人的私利而故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二是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一起带走,为自己创业增加砝码或为新东家送上一份厚礼,因人才流动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是近年来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形式。
 
       二、做好措施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
       现在已经是一个科技信息的时代,对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价值不言而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财务资料、生产基础、生产情况、生产资料、产品成本、产品定价、人事记录、员工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名单、市场地位资料、业绩评估、销售历史、进料渠道、测试数据、工艺流程、产品配方、销售计划及新业务推广计划、产销策略、财务状况、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资料、管理诀窍、产品开发与研究进程、招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以及尚未经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等资料。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保护刑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民法侵权责任保护、劳动法保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自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存在举证难的问题,为了避免员工离职之后受雇于竞争对手而原用人单位又难以举证是否该员工在新用人单位中使用了老东家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就在规定保密义务的同时,赋予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受雇于竞争对手,从而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希望企业的商业秘密能够得到保护,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保密制度并告知员工,保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对象、适用范围、保密措施、保密级别、保密期限、泄密责任等。
      (二)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强化员工保密意识。
      (三)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防止员工受雇于竞争对手。需要注意的是,员工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是指离职之后,更要关注员工在职期间也要遵守该义务,且除了受雇于竞争对手之外,自营或者与他人合营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组织也应当明确约定为禁止之列。
      (四)对于保密义务,企业无需支付对价。但是,对于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应当受到不得超过两年的期限限制,企业更要注意在员工离职之后应当按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补偿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员工离职之前十二个月实际平均工资的百分三十。有些企业采用的是对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分解出一部分注明为“竞业限制补偿",这种方式在2m8年之后都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必须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方为有效。
      (五)加强技术手段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作用。比如,通过软件和权限等防止员工随意浏览、下载、复制、发送含有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确保商业秘密走不出企业大门。
      (六)强化证据意识,加强管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管理,一旦发现员工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注意收集、保全证据,以便在追究员工的泄密责任中得到法律支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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