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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2-09 10:50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坐庄行为猖獗和内幕交易行为盛行都跟信息披露不完备有密切关系,因此,将信息披露作为一种完整的制度设计,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一定的意义。但是,“信息披露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保证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获得充分、及时、公开信息的同时,也给上市公司带来了费用和负担。更严重的是,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而泄露了商业秘密,使良好的商业机遇受到挫折,并最终危及投资者的利益。一方面,公司为了维护竞争优势,往往不愿披鼹某些重要信息.特别是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则要求公司全面披露信息。因此,认清信息披鳝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就成为在理论及实践上都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内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披露与该投资行为相关的信息,以供投资者价值判断的法律制度。披露的信息可以分为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在我国,上市公司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进行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信息在资源的流动和配置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在激烈的市场角逐中,谁占据的有用信息越多、越早,谁就越能及早定夺,做出正确决策,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份额。同理,投资者从证券市场中获取的信息的充分性、有用性、准确性、及时性程度直接关系着投资者的获利和亏损程度。
 
       Trips协议及各国法律都有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内容独特性、经济实用性、信息保密性和获得的合法性.近年来,商业秘密的界定范嗣呈扩大趋势,几乎涵盖了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领域。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利于维护企业合法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企业遵守商业道德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更重要的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鼓励技术创新有重要意义。
 
      二、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关系的两面性——对立与统一
 
      (一)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对立性
 
       1、股东知情权与企业保密权的冲突
 
       商业秘密是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重要信息,从本质上说也属于企业的一项财产,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享有的一项财产权利。但当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时,其保护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利就受到股东知情权的挑战。投资者只有在全面了解企业的过去和未来发展前景后才可能予以投资。企业为了吸引投资就不得不放弃对一部分信息的保密权,来换取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和对企业未来发展的信心.但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经营者往往不愿放弃对重要信息的保密权,这与满足股东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相违背。
 
       2、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立足点的冲突
 
       信息披露原则要求尽可能详尽地披露与证券价格相关的重大信息,倾向于多披露信息,其目的是扩大公共信息领域,尽可能缩减管理者拥有的私人信息,通过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来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而商业秘密保护恰恰相反,它采用限制信息公开数量的策略,来保护企业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和管理特色,其目的是提高企业拥有的私人信息量,减少公共信息量,依靠信息的不对称来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
 
       3、立法宗旨的冲突
 
       信息披嚣制度最直接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深层的立法目的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信息披露增加了证券发行企业内部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对其投资收益和风险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又可以强化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发行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宗旨则是保护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窖。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付代价地取得他人的信息,那么,将不会有人再去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研究新的技术、开发新的产品、开拓新的市场、总结新的经验。所以,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似乎应该通过立法来强制企业全面、及时地公开信怠,同时。为了维护公司、企业的个体利益尤其是竞争优势,似乎又应该通过立法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这就造成了两者在立法宗旨上的冲突。
 
       (二)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内在统一性
 
       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之间问题的重点在于当上市公司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与信息披露要求重合时,应当适用何种制度?学者对此有两种主张:一是从私权保护的角度出发,肯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优先保护。该主张认为商业秘密是上市公司付出巨大代价才获取的,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代表了一种竞争优势:二是从投资者角度出发,肯定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先适用。该主张认为投资者掌握的信息越充分越准确,越有利于其做出投资决策。我个人认为,无论保护私权还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都是以企业取得发展、实现盈利为前提的。如果企业没有取得利润,就谈不上保护谁的利益。事实上。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两种制度,虽然从表面上看各自保护的利益取向有所不同,但在实际上信息披露和商业秘密保护是属于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虽然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上市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上市公司是投资者(尤其是所有者)的公司,因此保护上市公司自身利益最终还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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