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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诉讼中资产评估的法律与困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7-08 11:27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伴随着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进程,资产评估成为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司法诉讼尤其是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资产评估问题,却成为了与此格格不入的盲点。目前,商业秘密诉讼中少有通过资产评估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实例。而倘若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广泛采用资产评估的方法,则又将面临评估标准模糊不清、评估行为缺乏明确法律规范与法律责任的困境。应当说,资产评估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决定其能够作为认定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的有效方式。但在司法审判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结合过程中,明确评估标准、规范评估行为仍是需要探索和完善的内容。
 
【关键词】商业秘密;司法诉讼;资产评估
 
   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使知识产权也具有了价值的标签。知识产权收益能力已然成为企业利用所有资源寻求收益最大化的途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也成为了企业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广泛需求。然而,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却未能得到相应的体现,这尤以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为典型。在此类诉讼中,损害赔偿额的认定既是核心也是难点,因为当事人双方和主审法院往往难以获得准确可信的证据作为数额认定的依据。而资产评估恰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一方面,资产评估的过程建立在既有数据的基础上,具有科学的严谨性;另一方面,资产评估允许以既有数据为基础进行合理假设和预测,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商业秘密诉讼中举证难的问题。只是从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现状来看,其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仍存在依据不足、标准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有效应用于商业秘密诉讼的重要前提。
 
   一、资产评估适用于商业秘密诉讼的前提分析
 
   探讨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必须符合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前提。前者要求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须符合相关法律,为立法和司法所认可;后者要求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资产评估须有现实的需求,不至于无的放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首先,现行法律规范明确允许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并不禁止在诉讼中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解决争议焦点。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更是表明,诉讼与损失赔偿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另一方面,我国商业秘密审判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损害赔偿额时,除了根据案情酌定以外,还常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得出最终结果。在此类鉴定过程中,资产评估正是确定商业秘密价值的重要手段。因此,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既为立法所认可,也已在司法审判中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其次,无论是否出于诉讼考虑,价值评判始终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甚至是构成商业秘密的门槛性要件。某一技术或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首先要考虑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即是否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既然相关技术或信息要被应用于商业活动,则权利人势必希望由此产生某种积极的利益。因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商业秘密之间,恰好存在“价值”这一共通点。商业秘密诉讼中损害赔偿额的认定,实际上就是将无形的商业秘密用具体的经济数值来替换,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之间存在较高的重合性。
 
   再次,商业秘密诉讼现状使得法院必须寻找准确有效的方法进行损害赔偿额的认定。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商业秘密案件已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从案由分布来看,主要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可见,损害赔偿额的认定问题,已经成为大多数商业秘密案件都必须解决的普遍问题。与案件比重逐年上升相对应的是,商业秘密案件撤诉率较高,调解率较低。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商业秘密诉讼,损害赔偿额的认定都是法院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商业秘密诉讼中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引导与规范
 
   正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能够应用于商业秘密诉讼,对损害赔偿额的认定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解决商业秘密诉讼中个案情况复杂、认定难度较高的困境。只是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缺陷,才无法全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探寻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商业秘密诉讼得以融合的基础。
 
   从宏观角度来看,立法对商业秘密诉讼中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应有准确的把握:既要引导其进入商业秘密审判活动,又要束之以一定的法律责任。前者能够使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积极地发挥作用,后者则能使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规范地发挥作用。事实上,在司法审判中起辅助作用的资产评估机构,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极为相似,均属于案件所涉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够为争议焦点的解决提供专业性意见。因此,二者在司法审判中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也应有相似之处。以专家证人为例,其必须承担真实义务与诚实信用义务。倘若违反,则必须在有限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并且随着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增强,违反真实义务的情况不断出现,其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逐年加重之势。可见,要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得以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发挥最佳作用,必须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体系。
 
   从微观角度来看,尽管商业秘密诉讼中个案差异较大,但关于损害赔偿额的认定仍可能形成一般性规范,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提供有效的指导。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损害赔偿参照专利损害赔偿的认定规则,即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在四种情形下,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的评估分别具有自身的规律。在认定权利人的损失时,可以将侵权人的销售等同权利人的销售,通过权利人的利润率来确定其损失;在认定侵权人的获益时,即使权利人未能证明自身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实际利润仍可被认定为损害赔偿额。而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方法的选取与数据的收集同样是不容忽视的关键。简言之,以资产评估的形式认定商业秘密诉讼中的损害赔偿额,必须获得准确的侵权数量、规模,选择合理的参照方以确定利润率,明确选择何种性质的利润率,明确计算利润率的时段,并根据主客观因素对利润率上下波动的影响对基准利润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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