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本罪是行为犯,不以行为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产生的后果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三类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例如,著名的美国司法部系统被入侵案,该系统被计算机“黑客”非法侵入后,其网址标志被涂改,被画成一个全裸的女人形象,从而使美国政府大丢颜面。对于此类案件,即使恶作剧式的侵入后即自行退出的行为,也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人虽然在表面上看不一定获得什么利益,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不一定发生什么变化,从表面上看这种行为似乎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但是事实上对计算机系统成功地侵入势必使得整个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系统进行重新构置,耗费的人力物力甚大,同时计算机系统所有者对资料的安全性在心理和物质上造成的损害甚至是难以估量的⑷。因此,对于单纯出于破解密码、突破安全控制访问机制以显示个人超凡才智为动机的非法侵入行为也应当予以惩罚,关键在于其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已经使国家事务秘密、国防建设秘密和尖端科学技术秘密等受保护的秘密超岀了限定的授权接触范围,并且行为人不能证明上述秘密未被不能知悉的人(包括入侵者本人和其他人)知悉。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chatok.com 13808808035 158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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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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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