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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企业打假的规定

时间:2015-12-28 13:48来源:未知

  商标侵权打假一直是打假工作的重点。在我们所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商标侵权及假冒商标的案件占据了多数,这也反映了目前假冒侵权现象的主流发展;作为专业打假公司,我们应掌握商标法深层的理论,同样,我们也希望企业更多的了解基础的商标法律法规,以更好地应对商标侵权现象;
 

  按照《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于具有上述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还对注册商标所有人规定了以下禁止性行为: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对于上述禁止性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商标局依法予以处 理。
 

  《商标法》还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
 

  (1) 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规定的;

  (3) 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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