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涉密人员以其掌握的核心技术工艺或秘密信息在外自行经营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常见手段。经营秘密信息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员最容易出现在销售相关部门,因为这些人与客户接洽沟通,能获取商业秘密信息中的客户名单,是涉密人员中的高危人群。
法律上来看,“飞单”人员从事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属于使用权利人的经营保密信息中的客户名单行为。更明显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员工带着客户名单离职自营,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客户名单、经营渠道发展起来。
根据“相似+接触-合法来源”的认定规则,上述侵权人员需要举证其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而原任职企业需证明信息之间的相似性,及侵权人员确实能接触、有接触到商业秘密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