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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代理厦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取得阶段性胜利【成功立案】

时间:2016-04-19 09:21来源:未知

  近日,本网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代理厦门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成功立案,本团队所代理的此案件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及核心源代码等,其发生在于去年网络投资热潮下不断有员工出去创业,而创业过程中所使用的均为前公司核心资料,一旦获得投资方的支持后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力。为此,我们的当事人在通过邮件查看了我们的成功案例后特定安排时间与高层人员前来深圳会见。
 


 

  经过多次的交流和评估后,最终我们确定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主线索进行报案的办理思路。面对当事人复杂的技术构建,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多次来回于北京、上海,最终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获取了有力的鉴定报告。通过团队的协助,对其他证据的固定我们也于年前工作完成,在评估齐全后,我们与相关公安部门沟通汇报,最终在三月开头获得立案通知。目前相关人员已经到案,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中,而我们的团队也在为后续的证据努力工作中。
 

  对商业秘密案件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法定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法定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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