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案号】( 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 1号
【导读】原告于2008年3月1日完成了名称为”A7021AU”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于同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同年7月2日获得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原告发现在未经其许可情况下,被告RN公司复制原告前述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并与被告YC公司为商业目的销售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RN公司辩称:
1、被告RN公司芯片的布图设计系自主开发,并获得了登记证书,同时还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2、该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原告的布图设计不同,并通过自身的独创性实现芯片功能的提升和飞跃。
3、原告的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常规设计。因此,被告RN公司芯片的布图设计没有落入原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本案的诉讼焦点为:1原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2.被告的集成电路是否落入原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深圳市RN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QG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识别】
被告RN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条例”第七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本案中,两被告制造、销售的RN8209、RN8209G芯片中包含了原告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数字地轨和模拟地轨的衔接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的布图”,而且从查明的案件事实表明,被告RN公司的个别员工原先在原告处从事研发等工作,有接触原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可能和机会,因此,被告RN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原告A7021AU芯片中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地轨和模拟地轨的衔接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用于制造RN8209、RN8209G芯片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A7021AU布图设计专有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RN公司认为,即使极小部分的布图设计属于原告独有设计,但因该部分布图设计系唯一或者有限的表达,属于基本电路,只起到辅助性功能,故不应得到专有保护。另外原、被告芯片的”相似度”很低,故也不构成侵权。对此广东长昊律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部分布图设计是唯一或者有限的表达,相关技术人员通过进行一定的研发,可以创造出替换性布图设计。
任何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经登记都应受到”条例”的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权利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构成侵权。因此,被告RN公司的上述辩解法院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