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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在实际审判中,通过哪些步骤来确定软件侵权【侵犯著作权罪

时间:2022-12-02 10:59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的权利范围一样,软件保护条例也仅保护开发人的创造性部分。但是,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如果它们的独创性有相同之处,也不能必然得出存在侵权行为的结论。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确定软件侵权,应当采取下列步骤进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品的独创性是软件开发人权利保护的基础。因此,在审理软件侵权案件时,应先找出原告软件哪些是属于独创性的部分。另外,要滤除掉原被告的软件哪些是属于引用公有领域、运用标准化、直接受到到制约的各种成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由于软件开发时的环境所限,软件的表现形式只能采取某种形式,如果在被告的软件中出现这种现象,不认为是侵权。目前,对于判断是否构成可供选用。
 
  其次,要确定被告是否实际接触过原告的软件。如果能够确定被告实际接触过原告的软件,而被告又作出了与原告的软件完全或部分相同的软件,那么,就可以认定被告有过错,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权利被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此种方法,实际上也就是软件侵权的间接举证判断原则,即“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在此,对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软件,应由原告举证。但是,如果原被告的软件产品功能相同,并能够证实被告有条件接触到原告的产品,而不能证明两者有实质性的相似或相同,也仍然不能认定被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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