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度链接的侵权判定标准为以下三种类型: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链接不替代标准。我们认为,以上三种原则是判定深度链接行为本身之行为属性的原则,即该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亦或技术服务提供行为,而非直接判定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原则。深度链接行为本身是一种行为方式,只有在明确行为方式法律属性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判定该行为方式是否构成侵权“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区分涉案行为是技术服务还是内容服务”。
简言之,认定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是判断该行为的性质,即深度链接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亦或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若被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由于其本身提供了涉案内容,则可能被判定构成直接侵权;若被认定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由于其本身不提供涉案内容,只有在被链内容构成侵权且设链者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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