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际上是关于临时复制的问题。所谓临时复制,是指计算机在运行过程中,其中央处理器必须调用存放于外存储器中有关程序和数据,或通过网络调用其他计算机或服务器中的程序和数据,而这些程序将被临时存放在计算机的内存储器上。一种观点认为,临时复制实质上是一种复制权,依法应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此种以发达国家见多。另一种观点截然相反,认为此为一项必经程序,况且仅存在于计算机开机调用过程的某一阶段。第三种观点认为临时复制是一种复制,但对复制权的效力应作出必要的限制。本文认为,从法律的明确性和我国实际出发,立法上应以采用第二种观点或第三种观点为宜。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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