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五十一条:“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使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一、许可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二)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二、申请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以上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三、程序和期限:
(一)每年5月底前申请企业对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或年审条件的,可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或年审申请。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本地区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真实性审核,并于申报年度6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对拟认定和通过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公示30天。公示期间,对认定或年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五)依据公示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于申报年度9月底前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