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布图设计 商业秘密
【案号】(2008)海民初字第943号
【基本案情】
原告LT公司诉称,NF原是LT公司的技术总监,参与了LT公司投入70万元研发资金的LT电路板的设计;同年10月代表LT公司与深圳市YB科技有限公)签订合作生产LT电路板的合同。之后NF从LT公司离职,并挖走了6名技术人员到GJ公司任职。LT公司发现GJ公司生产销售的M8541信号处理卡与LT电路板几乎一样,并且LT公司未对LT电路板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即技术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因此拓扑公司认为,GJ公司与NF侵犯了LT公司的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驳回原告LT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维权主张】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以及该信息已经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情况下,该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晓。本案中,LT公司所述的技术信息,通过直接观察涉案电路板即可获知,而该电路板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如被密封等即直接使用在其他仪器上,并于2007年4月开始公开销售,因此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已经于2007年4月公开,不再具备秘密性。
综合全案的证据表明,广东长昊律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对双方当事人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分析如下:1、双方当事人的电路板在表面看来,既有相同和类似的线路、元器件种类和布局,也有不同的线路、元器件种类和布局,并非LT公司所主张的完全相同;2、LT公司既未说明其相对于同类电路板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说明相似部分是否为该类电路板的共有技术特征;且其亦未说明不相同的技术特征在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地位和比例。因此,LT公司并未说明并证明双方电路板上的技术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