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指令、美国H.R.3531法案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只是产权条约草案,用了基本相同的语言来为数据库下定义。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的、以现有的或讲来开发的任何形式或介质体现出来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汇集或汇编。可见,被汇编在数据库内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构成了数据库的内容,是数据库的核心部分。从这一结论推知,由于构成数据库内容的材料是在制作数据库时就已经存在的,且将他们汇编人数据库并没有改变它们自身所具有的信息量,所以,无论数据库的制作者投入了多少资金、技术和人力,就数据库中的任何一个特定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而言,它所提供的信息与其处于零散状态时是相同的。”
虽然数据库的内容只是原已存在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复制品,但将这些已有的材料汇编入数据库,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复制过程。数据库的制作者要从数量众多甚至时无限多的对象中进行判断和选择,并要将经选择之后的对象按照一定的顺序和结构表现出来,原本零散的、无序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由此成为数据库的内容,数据库也由此而产生。所以,数据库是内容与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的有机统一体。数据库的制作者在制作数据库时对数据库的内容所作的选择和编排——“付出劳动”,是对数据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依据。所以数据库在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