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及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出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并没有明确的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域名使用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但是,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域名与商标发生了不少冲突。很多企业发现其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被其他机构或公司抢先在国际互联网络上注册为域名,妨碍了企业以公众熟知的名称进入互联网络,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否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直接或略作变形,注册为自己域名,也就是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否可直接用于禁止他人恶意抢注域名,实践迫切要求法律的回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同时又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从而使以上规定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确保执行。另外,《办法》又规定,域名注册者使用了他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这个规定虽然保护了商标昕有人的权利,但是确实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办法》对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并没有作出限制,即商标所有人一旦发现域名持有人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异议,域名持有人就很有可能要停止使用其域名,这很有可能影响域名注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其次,商标与域名发生冲突时,是否就以商标专用权优先呢?这是很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