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组织在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领域内,用脑力劳动创造出的成果享有专有的权力。如果侵犯知识产权,将要承担法律责任。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行为人要构成对原创者造成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要构成违反法律的事情;行为人因为主观的原因给原创者造成损害;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对原创者造成损害。根据知识产权的界定,计算机软件的创作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界定中,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又往往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评估软件相似度指标的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判定中如果判断侵犯知识产权,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知识产权的判断中,构思不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像,只有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才能构成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如果在普通的文艺作品中,可以根据相似的文字、相似的情节来作为判断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标,那么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又以什么指标还判断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软件的代码通常是用相似的语言格式写成,那么不能以相似度作为判断标准。就目前来说,以软件的相似度作为评体标准似乎比较合理。
(二)软件反向工程盈利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将一款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创作出另一款软件,并且投入商业盈利中,那么可以判定为不当竞争,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部分行为人创造出软件反向工程仅仅只为了完善软件的功能,他们主观上传播软件是为了非盈利的目的,然而却给软件创造者造成了实际的商经济利益侵害,如果以知识产权的标准,他们的行为为非主观侵害,那么很难依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对该种行为进行约束;部分行为人将反向工程的软件绑捆在另一款软件中,通过捆绑的方式加大自己软件的价值,该种行为也是非盈利行为,然而也对软件创造者造成利益侵犯,那么如何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对软件反向工程的行为进行定义?目前认为,如果软件通过指标判定,确属反向工程,那么应以传播的数量来论定是否造成伤害会比较合理。
(三)激励软件原创的问题
如果软件反向工程能够获得巨大的利润,而软件的原创者耗费巨大的成本却难以得到利润回报,如果软件创造人员的积极性长期被挫伤,这个软件市场一定是畸型的。在这片市场下孕育出的商品也一定没有创造力。为了激励原创软件作品,让原创软件作品有盈利的空间,就需要对软件反向工程不当盈利追究法律责任,而要用法律的方法对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进行约束则需要细化知识产权的内容。它要求知识产权制订的细节能适当信息时代的需要。如果不能在立法上保护软件创造者的利益、在执法上对投机取巧的行为人给于严厉的打击,那么将无法形成良好的软件创造环境,就会造成计算机软件创造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