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果不是职务软件,就属于非职务软件。换句话说,构
成非职务软件的条件是下列两项条件同时得到满足:
(1)职工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且
(2)职工所开发的软件与其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
非职务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职工自己。
非职务软件具体也可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单位既没有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对软件承担责任。这时,职工依靠自己的
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因而职工是法律意义上的软件开发者。因属非职
务软件,著作权也属职工。
第二种,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但对软件不承担责任。软件著作权归职工;职工应就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付费给单位。
第三种,单位没有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但是对软件承担责任。这时著作权归职工自己。
但是,如果要单位对软件承担责任,比较合理的情况是,当职工把自己研制的非职务软件
的著作权转让给单位后,才可能由单位承担软件责任。在进行这样的转让时,单位可向职
工支付软件著作权的价款,从而取得该软件著作权。
第四种,单位既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也对软件承担责任。这时,单位是法律意义上的软
件开发者;但因属非职务软件,著作权归职工自己。单位既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从作为软件
著作权人的职工来说,就应向单位支付利用这些物质技术条件的费用。单位对软件承担责
任,其前提就应是职工将该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单位。进行这种转让时,单位应向职工支付
该软件著作权的价款,同时扣除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条件以供软件研制这一项的折算
费用。显然,单位与职工如果约定双方共享这类软件的著作权也是合理的。
为完善立法、便于执法,在将来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时,应当对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
和非职务作品的构成条件、各种类型及其著作权归属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