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发行之后,软件的合法持有者可以划分为“合法软件的合法持有者”和“侵权软件的合法持有者”两大类。前者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如购买、许可、转让、继承、赠与、租用借用等)取得该软件复制品,并且该软件复制品本身不是侵权物品(即该软件不是他人侵权活动的产物)情况下的持有者;后者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软件,但是该软件本身是侵权物品情况下的持有者。用非法手段取得软件的情况此处不作讨论。
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侵权软件的持有者中,又可根据其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分为“侵权软件善意持有者”和“侵权软件恶意持有者”。前者是指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而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软件者,也可称为“善意买主”(这里只是借用著作权法理论中的一个名词,实际上持有者取得该软件或软件复制品的途径,除了购买之外还可以有许可、转让、继承、赠与、租用、借用等);后者是指明知或者有合理的依据应该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而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软件者,也可称为“恶意买主”。
从著作权法理论上说,某人的行为如果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就构成了间接侵权(也称二次侵权或共同侵权)。间接侵权活动以他人的直接侵权活动(即直接侵害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行为)为前提。因此,出售侵权软件复制品、出租侵权软件复制品、为出售出租的目的而持有侵权软件复制品或为提供他人出售出租的目的而持有侵权软件复制品,是对软件著作权人的间接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