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和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合同不仅对于当事人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对公众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条提倡将上述两种合同进行登记,以便确定权利状态,便于公众查询和了解。例如,人们知道某人或者某单位取得了软件的专有许可权,就知道其他人不可能再享有同样的权利,软件权利人也不应再授予其他人同样的权利。同样,当人们了解软件著作权已经转让后,有关软件许可的取得就无需再去找原来的权利人,而是去找继受的权利人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曾经规定,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三个月之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2001年修改条例的时候,考虑到软件许可和软件转让毕竟是权利人自己的私权,如何处分和如何行使应该尊重著作权人自己的选择,国家不宜强制其进行登记,更不能因其没有登记而放任第三者的侵权活动,这样的规定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宗旨和本意。因此,本条作出了自愿登记的规定。
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适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目前,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机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②合同复印件;③申请人身份证明。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