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具有不同于传统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它是用计算机能够理解和处理的语言来解决技术上的问题,从而“让计算机来做某些事,具有一种直接的实用功能”。从内容上讲,涉及的是信息技术,而不是文化创作成果。因此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适用及保护措施具有不同于其他传统作品的特殊性。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以在计算机上应用为目的的特殊的著作权客体。从功能上讲,其被利用只能通过在计算机上安装运行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凸显计算机软件财产价值的可复制性特征,主要体现在其安装运行中。安装的介质目前大多是光盘,这是计算机软件的外化物,是计算机软件这一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通常情况下,用户要使用某一软件,需要向软件著作权人购买正版软件光盘。一般来说,购买一套正版软件,只意味着获得了一套软件的使用许可,即仅有权将该软件安装在一台电脑上运行。如要在其他电脑上使用该软件,应当另行购买或者另行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
当面对需要在多台电脑上安装某一软件的用户时,有些软件著作权人会通过发放开放式许可协议的方式进行授权。计算机软件的开放式许可,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向用户发放的,允许其安装并使用超过其提供的安装载体数的许可文件。这种许可常常针对企业和机构用户,由著作权人向用户提供一套或者几套安装介质及序列号,许可其在超过该套数的协议昕规定数量的计算机上进行批量安装。用户取得了许可协议,便意味着有权安装这些软件.其效力等同于购买了这些数量的正版软件,取得了该些数量的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