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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和使用行为

时间:2017-09-07 16:18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社会实践中,软件作品以著作权法为主要的保护模式,由著作权法对软件作品进行保护,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探索的结果,但这种保护模式的合理性仍存在争论。由于软件作品侧重于功能性和一般的文学作品注重欣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故以保护文学作品见长的著作权法在软件作品保护方面有些捉襟见肘。

   (一)扩张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是与作品有关人格利益的法律化,它的外延和内涵均小于一般人格权,只保护与特定作品有关的人格利益。换言之,享有著作权法上人身权的前提条件是具有作者的身份。在作者权体系的立法构造中,它比财产权更为重要,被规定在财产权之前。之所以著作人身权占据这么重要的地位,是因为“深受作品体现人格”理论的影响,作品是作者内心世界、生活阅历、情感波动、性格特征等的一系列外化表现。在著作人身权的具体设计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存在差别,比如美国著作人身权只包括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权利;德国除此之外,多了一项发表权;我国的规定最为完善,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将作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一项权利,它是一次性的权利;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的一项权利,可以用真名、艺名,也可以不署名;修改权是指对作品的修改由自己完成或者是授权别人修改,它是作者的一项专有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很多国家不规定修改权,例如德国。

   (二)排斥使用者的合理使用行为

    一 、合理使用行为存在法性

    合理使用行为存在法性 合理使用行为存在法性 合理使用行为存在法性 合理使用行为存在法性 合理使用行为存在法性 合理使用行为存在法性一直以来, 著作权法始终围绕着利的限制和反展开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人 与社会公众之间 的权利出现交织缠绕,甚至针锋相对 的权利出现交织缠绕,甚至针锋相对 的局面,为了 的局面,为了 合理 的配置 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 ,一些国际公约规定了“允许在某 ,一些国际公约规定了“允许在某 ,一些国际公约规定了“允许在某 些特殊情况下复制……,只要这种 些特殊情况下复制……,只要这种 行为 不影响 作品的正常使用也 不造成著作权人 合法利益的受损 ”“以及相似表达例外的”和“权利限制等”“以及相似表达”“例外的例外”和“权利的限制”等合理使用制度最开始在判例法中出现,随后才以成文法的形式最终确立下来。它最早产生于英国,从十八世纪的四十年代到十九世纪的三十年代,英国的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不断的积累经验,认为在一定的情形下后来的创作者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出具雏形。

    二、新环境下合理使用行为存在争议

    但是,在数字环境下,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变得日益便利,相对静止的著作权法不断受到挑战,比如“个人复制和传播能力不断增强和作品新的传播途径和手段使得传统著作权法中起到看门人的作用的中间媒介组织的重要性在下降;媒体一体化使得传统著作权制度中不同的媒体传播途径设立的做法遇到困难①”。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了冲击:

    1.作品不再依赖单一的有形载体进行传播,网络技术的推广使得作品传播脱离纸质化,而且成本更低,速度很快。因特网的存在改变了作品单一的存在方式,不再局限在书籍、报纸和电视等传统媒介,而是以新兴的二进制计算机编码,只要轻敲一下鼠标,就可以下载、储存在个人的电脑硬盘中,随时进行欣赏和使用。复制成本的低廉化和因特网技术的便捷化,使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侵犯作者著作权的潜在对象,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

    2.网络技术增加了未经授权 而使用著作品的可能性,打破传统网络技术增加了未经授权 而使用著作品的可能性,打破传统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随着网络纵深发展,世界上我们成为了最熟悉 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随着网络纵深发展,世界上我们成为了最熟悉 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随着网络纵深发展,世界上我们成为了最熟悉 的陌生人,无论距离有 的陌生人,无论距离有 的陌生人,无论距离有 的陌生人,无论距离有 的陌生人,无论距离有 的陌生人,无论距离有 的陌生人,无论距离有 多远,语言是否相 多远,语言是否相 多远,语言是否相 多远,语言是否相 多远,语言是否相 多远,语言是否相 通,我们都能在 ,我们都能在 ,我们都能在 ,我们都能在 QQ 、微信博等找 、微信博等找 、微信博等找 、微信博等找 、微信博等找到他们的动态,相互点赞和分享。当然我们也可以把我们喜欢的某一篇文章、某一幅画、某个软件在我们这个小的朋友圈进行分享,每个朋友圈都是相互交叉的关系,小的朋友圈的分享可以扩张成为整个社会的分享,著作权人便失去了实现财产权利的市场,著作权法的平衡机制也就遭受了挑战。

    3.作品在不断地传播过程中会发生内容上的改变或者内容上的支离破碎,使得使用行为的合理性遭到质疑。网络时代的开放性和互动性使我们不再满足仅仅作为一个“信息的接收者”,而是主动地参与到信息的深加工过程中。我们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充分发挥网友的聪明才智,使改编过作品愈发的精彩纷呈。但是,我们其实却在不断的冲击着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界。

    4.合理使用制度不明确的内涵外延引发争议。不管是对于学者还是法官来说,合理使用都不是一项易于把握的制度。合理不合理,归根到底是个主观感受。各国一般都给出了标准或者具体的情形,但是案件千差万别,适用起来很有争议。虽然美国最先确立合理使用制度,经历了上百年的历史检验,但是还仍不时的出现相互矛盾的判例,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更让合理使用制度陷入到了困境。

    在合理使用制度内涵和外延都还不够清晰明确的情况下,软件开发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就利用合同自由原则来“协商”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这既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更是纠纷解决的依据。合理使用这个本来就有些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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