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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侵犯商标权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

时间:2015-12-20 22:09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理论上分析,一项行为要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这里的经营者系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但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某些非经营者也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比如,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虽然,它们的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而非经营者,但同样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2)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该法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如果经营者的某项行为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还可以依据该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确立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基本原则来认定,倘若经营者的该项行为从根本上有悖于这一基本原则,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3)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当然,有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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