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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首先,要看双方是否处于同一行业中,即是否有相同的经营范围。该经营范围不能局限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要综合行业特点和市场特点来分析。比如,有的企业只有计算机生产、销售方面的经营许可范围,但当其获得了新华社批准的对外金融信息转发的证书,就可以实施相关的经营行为,从而与其他转发对外金融信息的经营者形成竞争关系。这时候,在转发对外金融信息的市场上,该企业的行为如有不当,就会对其他同市场的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确定该经营范围又不能太过宽泛,比如对于生产家用轿车与生产Fl方程式赛车的经营者,不能将二者概括为同属汽车生产业就确认其形成竞争关系。

  其次,要看行为的行为人与行为所指向的行业之间是否存在有竞争利害关系,即是否从事相同的业务。竞争利害关系是指在商品经济活动中,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则将对他方不利或有威胁,反之亦然。北京法院审理的某出版社诉某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软件公司在其翻译软件宣传上擅自使用了出版社的名称,出版社认为情况不实,即以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即软件公司与出版社之间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出版社为了证明其与软件公司具有相同的竞争市场,出具了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法律法规可读式光盘的批文。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计算机软件属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亦可以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故二者属于具有竞争关系,对于软件公司发行的翻译软件和出版社发行的可读式光盘不能仅根据二者都属于电子出版物而确定其形成竞争关系。电子出版物是一个范围很大的概念,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CD、DVD、集成电路卡等,即使同属这一大市场,还应当进一步分析两种电子出版物的受众是否相同,二者是否存在此消彼长的竞争市场。

  最后,要看行为是否具有竞争目的,针对有竞争利害关系的行业者实施的行为,并非都是竞争行为,只有以竞争为目的,才是竞争行为。上面提到的案件中,法院判决书还认为,软件公司的翻译软件与出版社出版的翻译词典尽管二者的载体、查询方式、所含词汇量不同,但内容有所交叉,消费群体亦会有所重叠,故原被告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者。法院通过所含内容有所相同就认定具有重叠的消费群体,从而认定构成竞争,这样的观点太过宽泛。众所周知,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元素发生重整组合,产品内容有交叉,市场产生重叠是非常普遍的。这种交叉、重叠要量化来比较,当交叉的部分只是产品的一小部分时,重叠的市场是小范围的,两种产品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拥有其一可以兼得其二。比如安装到电脑中的翻译软件和书籍类词典之间,大多数消费者二种产品同时拥有,因为载体的不同导致使用方式、环境的不同,从而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当交叉的部分是产品的大部分甚至于全部,则两个产品之间可能产生替代关系,必然具备范围较大的重叠市

  场,从而构成竞争关系。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量化交叉与重叠的程度是非常困难的,以这种方式来界定是否形成竞争关系在操作性上存在瑕疵。该案中,软件公司的翻译软件虽然擅自适用出版社的名称争取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但其竞争优势是针对其他翻译类软件的,对出版社而言不构成任何威胁,不具有竞争目的,出版社应当按照侵犯其他民事权利如名誉权、名称权等提起诉讼,本案并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上各种经济实体纷繁复杂,经济行为千姿百态,而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很好地规范市场上发生的各种竞争行为了,亟待进一步细化和发展。对于“竞争”范畴的理解,将成为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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