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4大问题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

  1.1991年4月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和第120条分别规定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我国法律中最早使用“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但未揭示其内涵。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解释为“: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该司法解释虽没有揭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粗略地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

  2.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法》,第一次在我国立法史上对商业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对商业秘的范围、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主体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作了比明确的规定。

  3.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在知识权犯罪的章节中增加了“侵犯商业秘罪”的规定,首次在我国立法上明确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即属于知产权保护范畴。该法第219条规定了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20还规定了单位犯此罪的刑事责任。这条规定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大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了追究事责任的依据,弥补了我国以往刑法护不力的状况。

  4.除了上述立法外,下列立法根据同情况,对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取人的密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或规定了为人的保密义务。如1994年7月颁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中有关商业密保护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有关规定;第102条规定了劳动者违保密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99年10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损害赔偿责任。2000年7月1日施的《会计法》第34条规定了依法对有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及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另外,《律师》第33条也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二)对目前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立所存在问题之分析

  1.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的基本问题。诸如,商业秘密的财产质问题,只是1997年修改后的《刑》第219条和第22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纳入到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章节,间接确定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2.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不一致。构成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主体范围与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相比差别很大,民事侵权行为主体范围明显过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很宽。

  3.现有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过于分散且难以操作。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都各不相同,因此,散见于诸法中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很难保证其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的完整性。

  4.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被侵犯,而导致权利人受损害引起纠纷时,应遵循怎样的诉讼程序,现行立法仅仅就是否不公开审理问题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使得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针对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而无程序上的依据。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