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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是民事权利。因侵权行为而使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者,或者因违反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而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者,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就是加害人不得再继续进行非法侵害他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例如,制作侵权软件的人应当停止制作;正在销售侵权软件的应当停止销售;已经销售的侵权软件能够追回的应当追回。一般情况下,停止侵害只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开始,随之而来的是根据造成损害的情况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只有当侵害程度较轻,停止侵害即可维护受害人权益时,才单独使用这种责任方式。

  (2)消除影响

  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而使权利人的名誉等受到影响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例如,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者,根据受害人的要求或法院判决,应当追回软件,或者通知更改。

  (3)公开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侵害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明歉意。赔礼道歉既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软件保护条例规定采用公开方式。公开赔礼道歉一般是消除影响的重要方式,但赔礼道歉的公开范围应和影响的范围相适应。

  (4)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时,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一般是按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计算,损失多大,原则上就要赔偿多少。另外,行为人因其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权利损失时,受害者(公民或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民法通则第120条就有此规定。当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也可要求赔偿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责任是一种任意性规范,即权利人对侵权入承担责任的要求是可以选择的,也是可以放弃的;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手段既可以是权利人与侵权人自行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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