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质上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已有学者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之间的深刻联系源于其共同的目标和原则”。《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具体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实质上是一套利益分配的规则,即权利人有权独占因知识财产而产生的商业利益,禁止他人对属于权利人的知识财产所产生的商业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而这套规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即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完全可以被涵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整个著作权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对整个著作权法体系起到了统摄作用和拾遗补缺的补充作用。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法律规则常常存在欠缺和不完备之处,可运用法律原则对具体规则存在的漏洞加以弥补,并对具体著作权规则涵盖不到的领域加以补充。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种补充作用实际上起到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的精神,将基本原则具体化以补充具体著作权规则的不足,进行法律解释、漏洞补充、解决法律冲突等创造性司法活动。所以,必须确立著作权法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