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识论原因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并不要求世界上或一国内没有任何人知道,而只是要求在有关范围、圈子的“识货人”之中,商业秘密保持其秘密状态。这是因为公众并非都有同种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同样意志、兴趣指向,而在商业秘密的发现和利用中,这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项显示着重大发明的产品,在圈外人眼里可能平淡无奇,不会产生任何技术启示,但圈内人一眼看上去就会为其价值惊叹不已。举例来说,在前苏联与美国对峙的冷战期间,美国千方百计地要搞到前苏联一种远程轰炸机机身合金材料的成分构成,因为这种飞机自身重量轻,明显增大了飞行速度和续航能力。如此重要的信息,被美国中央情报局从一种苏联民用挂衣钩上发现了。原来这种飞机机身材料的下脚料,因韧性、弹性好,重量轻,
被制成民品挂衣钩出售受到欢迎。这说明~种商业秘密,在圈外人眼中与在圈内人眼中,其理解意义上的价值是不同的。
从上述认识论出发,就容易理解为什么在相当多的案件中,被告要尽量得到原告有关商业秘密的图纸。因为只有图纸,才能使低水平的被告,克服上述专业技能、意志和兴趣指向方向的不足,迅速、真正得到秘密技术。理解了这一点,也就会理解为什么原告的详细图纸,可以导致商业秘密权的确认。
(二)法理原因
《专利法》以将专利比拟为财产的方式,进行审查、授予权利,所以其要假设一个“全知能力”的人,准确断定在世界范围、一国范围内有没有相同、相似技术,从而决定是否确立财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可以是财产权理论,也可以是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的是制裁不正当行为,没有必要进行严格的财产性审查。事实上很多商业秘密诉讼的被告,已经确定原告的信息有相对秘密性,有很大使用价值,才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诉讼发生后对这样的人采用《专利法》中“全知能力”的人标准,假定其已经知道了原告的技术,不应该为法院采纳,否则会使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