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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激励机制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物,可以无限的复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一个人的使用并不排斥其他人使用完全一样的商业秘密。这表明商业秘密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其准公共产品性质,使得商业秘密必然产生正外部性:在没有相应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商业秘密的开发会使无数消费者和竞争对手从中受益,而商业秘密权利人本人却并未因此而获得任何报酬。这样所产的后果,可以用科斯所举的著名范例——农夫范例来描述:在废除了所有权的社会里,辛勤的农夫在历经辛苦即将收获劳动果实时,成熟的谷物却被他的邻居收割并据为已有。在否认所有权的社会里,农夫既非土地的拥有者也非庄稼的主人,因此他就无权对邻居的行为提出任何法律救济要求,若他同时又无法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那么在经历几次类似事件后,农夫将放弃对土地的耕种。同样的道理,如果不对商业秘密确认产权和提法律保护,任其成为公共物品,商业秘密开发人的命运将和农夫一样。正如Robert G.Bone所言:“一旦某种商业秘密成为公共物品,其他人通常能以很低的成本对它进行‘复制’,如果‘复制’的成本低于开发者的研制成本,复制者便能以低于研制者欲收回投资成本的任何价格销售该产品……如果潜在的研制者预见到.这种情况他们将不愿意进行技术开发。”因此,如果不解决商业秘密的正外部性,将会使商业秘密开发人丧失继续从事和开发新技术的热情和激励,从而损害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按照科斯定理,为了有效解决商业秘密的正外部性,必须要将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即在法律上界定和明晰产权.赋予商业秘密开发人对商业秘密的财产权,让权利人能够自主占有和使用商业秘密并从中获取收益的资格: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商业秘密具备一定的排他性,要求谁使用谁付费,迫使“搭便车”者付出相应的成本,以此补偿权利人的成本投入;同时,在法律上还应制定合理的行为规范限制不正当的侵权行为,并规定相应的侵权补偿、刑事惩罚等法律后果,威慑不愿意付出成本就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搭便车”者。法律上确认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私有产权,从静态角度来看,虽然会增加边际成本,(边际成本指每增加一单位的产量而增加的成本。根据经济学理论,由于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非排它性,一件知识产品可以给多人同时共享,而这种共同消费丝毫不降低此知识产品的消费效用,因此知识产品的边际消费成本为零。如果将知识产品私有化,就会在边际消费上增加成本,从而抑制知识消费。)使社会总收益处于有限状态,但是从动态角度来看,一方面.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通过使用许可、转让等方式使社会总收益适当提高,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够获取大于成本的收益,激励效应得以产生,从而能够可持续地增加社会总的知识产品存量,更大程度地发挥知识产品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最终使社会总效益达到最优状态。

  可见,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商业秘密之所以需要法律保护,就在于它能够创造一种激励机制,即通过确认产权制度,激励商业秘密权利人去积极进行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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