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仅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没有采取其他非法行为,对权利人而言通常没有现实的危害性,如果确实没有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构成犯罪。但是,仅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确实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应当构成犯罪。例如,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载体窃取后,致使权利人不能够再拥有和控制商业秘密,这种情况下则应当可以构成犯罪。非法获取的对象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商业秘密合法权利人,也可以是其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第三人。
2.非法披露商业秘密
指行为人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披露的程度没有要求,既包括披露了权利人的全部商业秘密,也包括只披露部分商业秘密。非法披露的对象范围没有限制,既可以是无权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也可以是一般公众。实践中,从披露的对象来看,可以分为3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告知特定的他人,无论他人是否承诺保密和是否实际保密,都属于非法披露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向少部分人公开,例如在私下场合泄露其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第三种情况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如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手段向社会传播,使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彻底破坏其新颖性。
从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来源来看,可以包括3个方面:一是披露自己“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披露行为是前述非法获取行为的延续,即行为人不仅采取了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采取了非法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即“非法获取 非法披露”。需要指出的是,“非法获取 非法披露”与“非法获取”一样,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个实行行为,只作一次法律评价。二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自己所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披露行为以行为人合法掌握商业秘密为前提,即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合法的,但披露行为是违法的,即仅有“非法披露”行为,而无“非法获取”行为,可表示为:“合法获取 非法披露”。例如,行为人将自己在工作中合法知悉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商业秘密告诉他人。三是明知是他人不法取得、披露的商业秘密而披露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的人具有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却仍然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非法使用是指将自己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方面的行为。“生产方面的运用如用技术秘密生产产品,用技术秘密进行维修服务,用技术秘密进行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等。经营活动方面的运用如用商业秘密开展咨询服务、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制成自己产品的推销计划、广告宣传材料等。至于使用商业秘密的具体场合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非法使用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使用自己“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使用行为是前述“非法获取”行为的延续,即行为人不仅实施了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实施了非法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即“非法获取 非法使用”。二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自己所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使用行为同样以行为人合法掌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前提,即行为人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合法的,但使用行为是违法的,即仅有“非法使用”行为,而无“非法获取”行为,可表示为:“合法获取 非法使用”。三是明知是他人不法取得、披露的商业秘密而使用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的人具有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却仍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这也是一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非法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指行为人在非法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将其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或转让给他人用于生产或经营。这种允许他人使用,既可以是有偿的,如冒充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和他人签订技术许可使用合同,从中收取使用费;也可以是无偿的,如基于朋友、亲戚、商务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将商业秘密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允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刮人的商业秘密。即行为人不仅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且非法允许他人使用自己非法获取的该商业秘密,即“非法获取 非法允许”。二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二这种允许行为同样以行为人合法掌握他人的商业秘密为前提,即行为人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合法的,但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仅有“非法允许”行为,而无“非法获取”行为,可表示为:“合法获取 非法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