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验和个人技能是员工在对技术信息长期实施过程中逐步积累而成的。在劳动经验的形成中,既有对公知技术部分的经验,也有对权利人技术秘密部分的经验。但无论怎样,劳动经验是以对权利人技术信息的实施为基础,它必须在权利人技术信息所规定的具体步骤和标准的上下限度范围内产生和实现。
如果劳动经验只是员工在掌握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后才产生,并且也只有在使用与权利人相同技术信息的前提下才能体现其实用性和价值性。那么这时应尊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限制所谓的劳动经验的使用。这时,这些知识、经验、技能就不是该员工的一般知识、经验、技能,而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如果员工在进入雇主处工作前就掌握了这些知识、经验、技能,或者员工在雇主处掌握的知识、经验、技能与该员工人格已经无法分开,这时候可以认定为员工的一般知识、经验、技能,允许员工自由使用。这种情况下,该知识、经验、技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来限制披露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