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李迎春.保密及竞业限制法律适用操作指引
订立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合同,还可以与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并为一个协议。但无论如何,保密协议必须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等。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具体情况,可以自行决定保密协议签订的时间以及方式、必须约定保密事项的岗位,亦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就签订保密协议,拒签的,则不予录用。
由于我国立法的限制,订立保密协议时,如未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大,不易于操作。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建议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此种立法的格局,明显不利于保护用人单位,所以有待在以后的立法活动中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