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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责任的保护体系。 (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散见于《合同法》以及一些其他法规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也作了原则的规定。其承担形式主要有以下二种: 1、违约责任。应按双方鉴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还应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要忘记保留这部分证据。应当提出的是,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转让、善意取得,应排除于不正当手段之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加以发现和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主要权益之一,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查处。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为: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另外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紧急强制措施,如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等。对侵权行为规定行政处罚是我国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特点。这种做法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因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其扩散是很快的,同时会给商业秘密权人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所以规定行政处罚可使商业秘密权利人方便地请求工商局采取及时措施,对侵权行为有效地加以制止。 (三)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我国97刑法典第219条、第220条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立,使一些不法之徒想侵犯商业秘密,却因法律严明望而生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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