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制定和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及其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可见,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要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应当满足以下要件:(1)制定程序合法,即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如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征求员工的意见指定;(2)规章制度需向员工公示,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因此,为确保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真正发挥其法律拘束力,也为了防止员工离职后以不知晓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提出抗辩理由,企业在员工入职时,应当要求员工仔细阅读包括《公司保密制度》、《员工手册》等相关文件,并制定阅读签收详单,要求员工亲笔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