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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我国法律又是如何通过《劳动法》予以保护的呢?

  首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保密约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责任赔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其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可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还对竞业限制的对象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次,劳动法在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上,还特别规定了企业在雇佣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也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可见,我国法律从劳动法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做出约定,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劳动者违法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同时,对于新的用人单位招录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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