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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签署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已经知悉或即将知悉其商业秘密的人签订的,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保密相关事项的协议。签署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其商业秘密最常见的有效方法。企业在签署保密协议时,应对保密协议的内容进行详细列明,否则极有可能会不被法院认可。

  (1)一般来说,一项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商业秘密有效存在;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述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保密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保密协议的内容。保密协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保密期限;4、违约责任;5、争议的解决条款;6、确认、终止条款等。

  员工因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应履行的义务,企业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遵守与企业的保密约定,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2)遵守与企业的竞业禁止义务,未经企业批准,不在外兼职;(3)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其他员工或者第三人有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应当尽快向企业的有关部门反应,以防侵权态势的进一步扩大。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保守该企业商业秘密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通知中也明确指出,“职工违反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可见,企业员工是商业秘密的保护主体,企业员工违反对企业的保密义务的,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企业员工的保密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遵守与企业的保密约定,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企业信息的秘密性是企业商业秘密存在的重要标准和价值所在,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该信息自然丧失其商业秘密价值。因此,作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直接持有和使用者,一旦与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其他相关具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就应当履行其保密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员工在执行企业任务、本职工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人;在与客户接触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以虚假协商为名、打探企业商业秘密为实的不轨商业行为,应当能够识别;对于以重金或者高薪为手段,购买企业重要经营信息或者技术秘密的引诱行为,应当以企业利益为重,做到积极抵制。

  2、遵守与企业的竞业禁止义务,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外兼职。根据《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可见,为了防止企业信息的泄露,对于关于企业重要影响的关键职位,企业通常会与员工签订《禁止兼职》和《竞业禁止约定》,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企业从事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中兼职或任职,自己也不得开展类似业务的生产或经营。

  3、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其他员工或者第三人有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应当尽快向企业的有关部门反应,以便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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