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林娇韵
【关键词】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 PVC吸塑
【案号】(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5号
【导读】我国诉讼程序一般都遵循“两审终审制”,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之后,二审法院可能会根据其他理由做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的判决。二审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保障了原被告双方的权益,有利于司法公正的。
【基本案情】被告一谢某是原告公司威华塑胶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接触到原告客户资料。原告多次明确要求被告保守商业秘密,谢某在离职时签收了《威华公司业务员从业守则》和《协议书》,保证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及理由与原告的客户建立经营关系,不得对外泄露原告客户资料。谢某离开原告公司后与其妻子申请开设了与原告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上海浩立公司。原告认为被告1谢某和被告2(浩立公司)利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导致原告业务大幅度下降。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商业秘密不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法律识别】民事诉讼的二审审理范围是有限审查,基本遵循了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是也有例外情况: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诉案件的结果一般有如下几种: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4.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很多人存在误解的是:提出上诉,那么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如何?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均是上诉期限,此时判决书还是属于未生效判决书。15日上诉期过后,没人提起上诉,判决书才正式生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二审判决。理由如下:1.威华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不成立商业秘密,再且谢某是在离职时才签署的《威华公司业务员从业守则》,所以在签订时才承担保密义务。涉案与威华公司提供的227家公司中重叠的4家公司的交易是在没有承担保密义务钱就建立的,且系3家单位主动联系。2.威华公司在上诉时称与谢某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谢某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及理由经营与威华公司发生过往来的客户,属于竟业禁止约定。然而该竞业禁止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谢某是否违反都不在本案审理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处分原则。换言之就是法院的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当事人的处分权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全部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这一基本原则主要是设置了当事人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法院裁判权反过来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起到了约束的作用。二审程序中,被上述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内容,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chat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