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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可可庄有限公司诉上海鸿企家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

时间:2016-01-15 10:48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林娇韵

【关键词】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

【案号】(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82号

【导读】业务员代表公司与客户洽谈业务过程中形成短期的、临时的业务关系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从客户数量来说, 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单容易构成商业秘密收到法律保护,那么一客户或者为数不多的客户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被告吴燕是原告上海可可庄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在一次广交会上以公司业务员身份与加拿大的SIU贸易公司结识,之后均以业务员身份与SIU公司保持业务上的联系。在吴燕在职期间代表可可庄与SIU洽谈一笔气球业务,将气球样品发给了SIU公司后停止了业务,最后这笔业务没有交易成功。

  吴燕向原告提出了辞职后以其父的名义开设了与原告相似经营范围的公司(被告二鸿企家公司),自己担任监事一职。尔后,被告吴燕与SIU公司继续业务上的联系,并且在短时间内以鸿企家的名义与SIU公司达成了一笔数额不小的气球业务。

  原告将吴燕和鸿企家公司一并起诉,原告认为虽然从来没有与SIU公司发生过业务,但是吴燕能够与SIU公司结识,发生业务往来都是源于她曾是上海可可庄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这个身份。被告吴燕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SIU公司是主动联并选择鸿企家,且鸿企家股东是吴燕和其父亲,也没有证据其通过合法手段取得SIU公司的需求信息。因为两被告都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各自的辩解,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维权主张】原告一般诉请保护的客户名单是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数量不多的客户信息,例如:质量要求、价格标准、服务要求等。司法实践证明,权利人一般维权的都是此类性质的客户名单。

  司法解释和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均规定法律保护的 客户名单都应该包括客户名称外的深度信息,单独的列举客户名称不受法律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在承办类似案件时总结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要求原告方提供具体主张的客户有哪些、客户信息的具体内容。然而权利人都不能运用证据向法官陈述除了客户名称之外的深度信息什么,或者只是强调所主张的内容都表现在了账册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很多权利人都是因为对方抢走了自己的客户而直觉对方侵犯了商业秘密,从而提起了诉讼,进入了审判程序之后却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其诉讼请求。为避免滥诉导致浪费司法资源,更多是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出发,建议先向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相关情况是否能提起诉讼,怎样固定证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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