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打印资料的证明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在商业秘密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文件,应当尽可能地提供原件。但有正当理由证明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问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本案中,被告杭州某某公司提交的“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等原告认为是其商业秘密的客户网页宣传资料”均为网页打印资料,属于复制资料范畴,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