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第三人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当第二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约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第三人不知且也没有理由会知道第二人违法(第二人违法 第三人善意),从而善意地从第二人那里接受了商业秘密,甚至加以使用。
(二)通知的效力
对于善意第三人,可以用通知改变其主观状态。权利人正式通知第三人,指出其获得的商业秘密属于权利人,由于种种原因,才流转到第三人手中。这种通知使第三人的主观状态产生转变,从不知道变为知道,也就是从善意变成了“恶意”。该第三人:
1.对接到通知之前的披露或使用,不承担法律责任;
2.对接到通知之后的进一步披露或使用,对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行为人在还不知道是商业秘密时,对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已经进行使用,导致自己的经营行为产生重大变化,对该商业秘密产生了严重依赖性,其后行为人知道了是他人商业秘密的,司法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安排,可以不禁止使用和不支付使用费,也可以要求行为人支付合理使用费或对使用附加其他条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禁止使用并作出相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