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品的权利边界主要是借助语言的方式来表达的,它通过语言符号构建了知识的藩篱,划定了确定的边界。以专利为例,专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范围的基本依据,其主要是通过“技术特征”的语言表达方式,来建构权利的“藩篱”;发明创造的每一技术特征,都是划定权利边界不可缺失的“边界线”。但是,即使是科学的术语也存在不确定性,语言始终面临流变和被模糊的可能。在权利发生争议的场合,不管是“周边限定规则”、“中心限定规则”还是“折中规则”,其本质都是通过对语言的解释来更为精确地厘定权利的范围。在侵权发生的场合,不管是“全面覆盖规则”还是“等同规则”,实质上也是借助于语言的字面重叠性或意义的等同性,来确定他人有无突破业已构建起来的权利边界。专利的语言界定和权利保护实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需要花费大量的社会成本:专司其职的行政主管机构,专业业分工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人员,快捷而全面的文献检索系统。
专利的权利界定尚且如此困难,要借助于专业人士和体系化的权利解释工具,商业秘密的界定就更为困难了;要求原告在起诉之初就勾画出权利的真实图案和确切内容,似乎是不可能的。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利益边界”的重叠、交汇是常见的事情,我们很难因为原告的某一技术特征落人了他人公开使用的领域就否定其相对秘密性。商业秘密不存在一套事前的标准,有关权利语言表达的样式、证明的标准、解释的规则、侵权判断的方法等一整套权利确定规则都没有建立,原告如何勾画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如何判断商业秘密等问题如同“瞎子摸象”。商业秘密的利益存在于特定的社会交往之中,只有茌厘清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特殊的关系之后,其受保护的“利益”才有可能凸显出来、清晰起来;受保护权利的真实状况只能在权衡双方的利益格局之后得出,而不是在此之前能预先创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