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想措施的内容
思想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在特定情况下可单独满足管理性要求。企业领导层应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并采用各种方法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思想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会议教育:在企业内报刊、墙报上进行教育;对企业内部各级保密人员、保密工作者专门培训;发放保密手册等。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的生产、销售、管理、科研、试验、培训的每一环节,涉及计划、财务、人事、档案、教育、纪检、保卫等部门,明确、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全面保障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前提。
二、组织措施的内容
组织措施是商业秘密管理的重要内容,指企业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体制,健全有关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等。
(一)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体制
企业可视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确立最合适的管理体制。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制,可由权利机构、职能机构和监察机构组成。
权利机构可分为总经理制和企业安全委员会制。总经理制指由总经理负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大决策,指示职能部门如何开展具体工作。安全委员会制指由企业高层主管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共同决策保护的重大事宜,如确定商业秘密,对违反规定的职工作出处罚,决定对侵权行为采取措施等。
与总经理负责制相比,安全委员会制更具有科学性。例如国外学者主张向全体安全委员会委员报告的制度,即对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行为,基层职工的报告和职能部门的报告,必须抄报每一委员,由委员会根据规章制度作出决策。这样可交流情况,提高透明度,防止赏罚不明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杜绝个人决策,使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科学化、法制化。
商业秘密管理权利机构的重要工作,是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项目,分析的逻辑或顺序可如下:(1)本企业有何优势;(2)该优势是否有关知识成果;(3)知识成果适于保护的类型,如适于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4)适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项目中,哪些内容已经公开,没有公开的部分,有没有载体存在,以什么形式的载体存在;(5)根据商业秘密的状态,综合采取工作措施,进行保护。
(二)职能部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有关岗位要设立专、兼职的业务人员
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的职能部门,可以设立于有关部门,如科研部门、开发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法律事务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等。设立于其中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其他部门有协助工作或咨询义务。企业内部的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向商业秘密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工作。
职能部门的任务包括:制定商业秘密整理与保护的规划与计划: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交企业决策机关批准、发布;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根据规章制度的授权,确认、解除、更新商业秘密;对具体工作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企业技术、经济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进行指导和审查:组织企业干部、职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对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的保密义务,重新确认;组织商业秘密保护宣传和在职保密教育;建议奖励或处罚;对求职人员考试或参与考试;对求职人员履历进行调查核实或参与调查核实;主持或参与和离职人员的对话;调查或参与调查离职人员遵守保密义务的情况;主持商业秘密诉讼。
企业内部各基层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保密人员,其职责是:在日常工作中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模范执行有关保密规定;负责本单位保密文件的收发、保管、传阅、清退工作;监督职工遵守保密规定;发现泄密情况和违反保密规定的现象,及时报告领导和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中的先进事迹。
(三)建立监督保障机构
国外有的学者主张在企业内部建立监察机构,鼓励举报,这是非常科学的方法。商业秘密保护维系企业兴衰,企业职工对商业秘密保护有合法权益。无论是私人企业还是国营企业,企业的利益与业务担当人员的利益,经常产生冲突,所以业务担当人有可能出卖企业的商业秘密,获取个人收入。例如有的企业比较普遍存在这些现象:业务人员出卖客户关系,科研人员出卖科技成果。
监察机构有权检查企业内各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情况,直接向总经理或企业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职工有权举报他人泄露、出卖企业秘密行为。有关举报,监察部门必须向总经理或企业安全委员会每一个委员汇报。
(四)建立奖励和惩罚制度
没有奖励和惩罚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就形同虚设。对有先进事迹的个人或者集体,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i对违反保密规定,遗失商业秘密文件、实物,泄露商业秘密的,应根据情节、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辞退、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泄密事件或多次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或单位,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