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一个信息是否成为商业秘密这点上,《刑法》并没有提供更有新意的线索,刑法意义上“商业秘密”的概念,仍然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概念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一个信息要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仍需要具备经典的商业秘密的四个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在对这四个要素进行把握时,应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2条的规定。着重把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特别是具备下述条件的,均不能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①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②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③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④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⑤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⑥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而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①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②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③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④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⑤签订保密协议;⑥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⑦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判断标准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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