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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使用、披露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1.独立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如果被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那么以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亦构成违法。

  使用、披露行为有独立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未经许可的使用或进一步披露,相对于其“前提行为”即:(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2)违反保密义务披露;(3)因意外或失误获得等,均是独立的侵权行为。在一些情况下,即使发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反约定披露,只要没有使用或进一步披露,尚不能引起商业秘密诉讼;是否使用或进一步披露,在决定侵权责任中也有重要地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使用、进一步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总是发生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之后,所以会造成从属于前两者的感觉。使用、披露行为有独立的侵权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因而有独立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2.披露商业秘密。指被告将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告知特定的他人,这个特定人也许还答应为告知的商业秘密保密,以防被人抓住把柄,但这也不能排除被告行为的违法性。第二种情况是被告向少部分人公开,例如在某种私下场合谈论其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在公共场合肆意谈论等,这时听众虽然仅是少部分,但从法律上构成公众的一部分,是公众中不特定的一部分,从而被告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被公知,本身构成违法。第三种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即通过各种信息传媒,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手段向社会传播。这种公开的目的在于彻底破坏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使其进入公知领域,以达到损害原告经济利益、使其失去竞争优势等目的。

  3.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指被告在各种有用的方面运用他人商业秘密。使用即使从外部不易被察觉,也并不影响行为的违法性。

  4.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指被告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供给他人使用。这种允许使用可以是有偿的,典型情况是被告冒充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与他人签订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或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甚至还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这种允许使用也可以是无偿的,例如基于朋友、亲戚、商务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将商业秘密无偿送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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