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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样防止人员流动中的技术秘密的泄露

时间:2015-12-28 16:59来源:未知

  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1997年7月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企业流动人员和用人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在流动中,不得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包括本人完成或参与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披露给用人单位,或转让给第三者或自行使用。

  (2)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不予批准。擅自离职的,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商业秘密的,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要与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在调入或聘用人员时应要求其说明在原单位是否有保密或竞业禁止的协议,拒不签订保密协议和作出说明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

  (4)在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保密岗位上工作的专门人员,应在调离前一年安排其他非保密岗位进行脱密。

  (5)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在兼职活动中,不得将本人掌握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侵害禁止单位的权益。

  (6)企业应从健全管理制度入手,建立奖惩制度,明示企业职工的保密义务,强调窃取技术秘密的法律后果,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或技术秘密保护协议制度。防止内部员工被竞争对手雇佣,故意出卖技术秘密。

  (7)要从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出发,提高涉密人员的津贴、报酬,加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
 

  可以考虑对企业开发和掌握核心的科技人员实行特殊薪酬政策。能够掌握企业技术秘密的职工,都是处在企业的技术岗位或者是关键岗位上。对这些位于特殊岗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职工,可考虑实行特殊的分配政策。对新产品的开发实行提成奖励制度,确定每个阶段不同的提成比例,当本人去世后,家属有继承权。也可以将新产品分成数额不等的股份,给参与研制新产品的技术人员利润分红。技术人员离开企业,这个股份自动取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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